法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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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2條附表2
函轉內政部營建署修正發布「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2條附表2,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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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案件查核表」項次7「使用執照及相關圖說」執行方式
有關本局109年3月1日起實施之「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案件查核表」項次7「使用執照及相關圖說」部分,執行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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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內政部函以監察院對桃園敬鵬公司大火調意見一案
有關內政部函以監察院對桃園敬鵬公司大火調意見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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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案件查核表」
修正「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案件查核表」,自109年3月1日起實施,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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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建築物使用管理事項自主檢查表
自109月3月1日起施行營業場所自主檢視並填報「臺北市建築物使用管理事項自主檢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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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物前已依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辦理耐震能力詳細評估檢查
主旨:有關建築物前已依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辦理耐震能力詳細評估檢查,其「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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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部分表單修定一案,部分表單查核項目尚待整合,將再行研議後週知,並延至109月3月1日執行
主旨:有關自109年1月1日起,施行「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及使用用途自主檢查表」及併同修定之「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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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應確實依「建築物疑似石綿建材標示表」檢查作業程序填報
有關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應確實依「建築物疑似石綿建材標示表」檢查作業程序填報,請轉知所屬之檢查人或機構,並加強申報案件之查核,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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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營業場所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涉及提列「改善計劃書」場所之改善期限
為本市營業場所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倘涉及提列「改善計劃書」之場所,其改善期限為於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最長以九十日為限,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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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發布
檢送本府修正發布之「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乙份,如附件,請 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