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執行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手續,請各專業診斷檢查機構及專業檢查人員遵守相關規定
- 標籤:公安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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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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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3-03-02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126009101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0813號 |
主旨:
為執行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手續,請各專業診斷檢查機構及專業檢查人員遵守相關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及「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之機構與人員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管理要點)辦理。
二、按本辦法第5條第1項:「……應委託專業診斷檢查機構或專業檢查人員辦理建築物外牆安全檢查,並由該機構或人員製作檢查報告書且簽證負責。」,其專業檢查人員應為實際進行建築物外牆安全檢查之人員,並應對其檢查結果簽證負責。
三、倘本局審核「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檢查之檢查報告書」中,查有專業診斷檢查機構或專業檢查人員涉有簽證不實或內容有不實情事者,本局當依本辦法第7條續處。
四、本案納入本局112年臺北市建築法令函釋彙編第112008號,目錄第三組編號第001號。
五、網路網址: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Query2.aspx
六、摘錄相關法令供參:
(一)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辦法第7條:「專業診斷檢查機構、專業診斷人員或專業檢查人員受託辦理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或申報有不實情事,都發局得廢止其認可,且自廢止認可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為認可。」
(二)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之機構與人員管理要點第8點第1項規定:「專業診斷檢查機構、專業診斷人員或專業檢查人員受託辦理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或申報有附表六所列不實情事,都發局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廢止其認可,且自廢止認可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為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