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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兼顧防疫、經濟及社會運作,是各類場所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標準檢查等相關業務,仍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期限及頻率檢查申報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2-07-11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113052839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2872號

主旨:
函轉內政部營建署說明,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分別於111年4月27日、5月30日宣布,為兼顧防疫、經濟及社會運作,是各類場所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標準檢查等相關業務,仍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期限及頻率檢查申報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內政部營建署111年7月4日營署建管字第1111134909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本案納入本局111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111040號,目錄第三組編號第010號。

三、網站網址: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Query2.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