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市8樓以上建築物之共用部分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涉及「設備安全類」不合格之公寓大廈,得提具改善計畫書一案
- 標籤:公安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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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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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3-04-06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建使字第1126105936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343號 |
主旨:
有關本市8樓以上建築物之共用部分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涉及「設備安全類」不合格之公寓大廈,得提具改善計畫書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一、依本府110年12月30日府都建字第1106213517號公告函令、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及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案件委託查核作業準則辦理。
二、本府為確保建築物公共區域之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之安全,並加強提升本市建築物逃生動線之公共安全意識,前於110年12月30日以府都建字第1106213517號函令公告本市8層以上建築物(含H-2類組集合住宅及建築物之共用部分)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納入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範圍,申報項目為「防火避難設施類」(直通樓梯、安全梯、避難層出入口)及「設備安全類」(昇降設備、避雷設備、緊急供電系統)等共6項。
三、為提升本市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率,有關本市8樓以上建築物之共用部分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時,倘遇「設備安全類」不合格之公寓大廈,在無立即涉及危害公共安全之情事下,得先行申報提改善計畫,並依「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案件委託查核作業準則」第7條規定核予改善期限,以確保建築物公共區域之防火避難設施之公共安全。
四、另因內政部營建署於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系統,目前僅就「防火避難設施類」開放勾選「提改善計畫」項目,故有關「設備安全類」如需提列改善計畫,得以手動方式加註。
五、本案納入本局112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112018號, 目錄第三組編號第002號,網路網址: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Query2.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