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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案件經專業機構或檢查人,查獲通達避難層非申報範圍之公共空間及共用設備未保持通暢或毀損,涉有影響公共安全之情形,得出具不合格項目說明書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2-05-04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116131496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1868號

主旨:
有關本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案件經專業機構或檢查人,查獲通達避難層非申報範圍之公共空間及共用設備未保持通暢或毀損,涉有影響公共安全之情形,得出具不合格項目說明書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一、依本府工務局94年1月13日北市工建字第09451138600號及本局109年7月17日北市都建字第1093190679號、109年9月2日北市都建字第1093203362號函辦理。

二、承本局前揭號函(諒達),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受託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時,應檢查並確認申報範圍是否可順暢通達避難層,其逃生避難動線應保持通暢,不可堆放雜物,設置障礙,造成避難之阻礙。

三、查申報場所通達避難層或屋頂避難之逃生避難動線多為公共空間,亦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負責維護管理,考量本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率及實務執行面之合理性,爾後如專業機構或人員查獲上述通達避難層非申報範圍「公共空間」及「設備安全類」未保持通暢或毀損,涉有影響公共安全之情形,得出具不合格項目說明書(如附件),會同管理組織之主任委員簽認後,併同申報書附卷備查,免提列改善計畫。

四、本案納入本局111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111023號, 目錄第三組編號第004號,網路網址: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Query2.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