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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釋示「106年9月11日台內營字第1060812785號令發布前,有關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涉違反營造業法第34條第1項規定,送由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辦理營造業審議案件之處理方式」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19-01-09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076072946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9-01-09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091號

函轉內政部釋示「106年9月11日台內營字第1060812785號令發布前,有關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涉違反營造業法第34條第1項規定,送由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辦理營造業審議案件之處理方式」一案,請查照並轉知貴會會員。

一、依內政部107年12月28日台內營字第1070821228號函辦理。

二、有關內政部106年9月11日台內營字第1060812785號令,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得兼任之其他業務或職務,由各技師或建築師公會指派執行受政府機關委託之有關營造業其他業務、職務(包含審查、檢查、抽查、調查、施工查核、評選、勘驗、評估),上開號令係就營造業法第34條第1項但書之專任工程人員得「兼任其他業務、職務」認可方式為說明,且技師或建築師公會仍應於每年統一將兼職名單造冊及附輪派作業規範事先向本部申請個案認可後,在不影響營造業業務執行之情形下,取得其受聘營造業負責人之同意後,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始得兼任之。準此,故於上開號令未發布前,專任工程人員如涉有違反本法第34條第1項之情事者,則仍應依法送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營造業審議委員會核實審議之。

三、本案納入108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01號,目錄第八組編號第 001號。

四、網路網址:https://dba.gov.taip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