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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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章程修正記錄

本會61.09.10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本會62.12.27第一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第一次修正通過

本會63.12.27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二次修正通過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64.03.03北市社一字第五二四一號函轉知

    政部64.02.28台內社字第六二四一一六號函修正准予核備

本會依內政部66.03.03台內社字第七二O二五七號函規定,增列第三十條條文修正准予核備

    經本會67.03.17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追認通過第三次修正

本會70.01.22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四次修正通過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70.04.02北市社一字第一二三三九號函轉知

    政部70.03.26台內社字第一三六一號函准予核備

本會73.05.04第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續會第五次修正通過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73.06.09北市社一字第二一九O七號函修正備查

本會77.01.23第八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六次修訂通過

本會78.02.24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第七次修訂通過

本會85.7.19第十屆第二次臨時會員大會修訂第廿八條及增列第十五條之一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85.08.27北社字第49959號

本會87.3.9第十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第九次通過修訂第廿二條

本會91.11.16第十二屆第四次會員大會通過通盤檢討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92.02.24北市社一字第09231112600號函同意核備

    內政部94年7月20日內授中社字第0940011955號函同意備查

本會94.10.29第13屆第5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第十二條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94.12.12北市社一字第09442599100號函同意核備

    內政部94.12.05內授中社字第0940019103號函同意備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建築師法第三十六條訂定之。
本會會員應遵守本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本章程未規定者,依建築師法及相關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會為開業建築師組成之專業法人,定名為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第三條:
本會以有關建築之建設推行、諮詢服務、專業協助、研究建議、受託委辦及維護會員共同權益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后:
一、關於改善居住環境、增進社會繁榮及協助推行國家建設之事項。
二、關於公共安全、社會福利、預防災害等有關建築襄助辦理之事項。
三、關於行政及建築主管機關或民間委辦、諮詢之事項。
四、關於市民建築專業協助諮詢與服務之事項。
五、關於法令修改或建築管理事務建議之事項。
六、關於建築爭議調解仲裁之事項。
七、關於建築教育提倡推廣之事項。
八、關於建築學術研究及刊物出版之事項。
九、關於會員品德砥礪與風紀整飭之事項。
十、關於會員共同權益維護與增進之事項。
十一、關於會員業務章則、公約、執行業務酬金標準及酬金代收轉付辦法之訂定。
十二、關於本會章程所規定之其他公共事項。
第三章 會員入會及退會
第六條:
凡依建築師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加入本會為會員,並得在台北市執行業務。
會員事務所遷移者,應即以書面告知本會。
第七條:
會員加入本會應履行之手續如后:
一、填具入會申請書。
二、交驗建築師證書及建築師開業證書。
三、曾任公務人員者,應繳驗離職證明文件。
四、應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本會將入會會員名簿連同證件影本呈報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及工務局核備。
第八條:
會員入會後由本會發給會員證書,並登記於會員名簿。會員證書遺失應申請補發。
會員每年繳納常年會費時,發給「年度會員卡」作為會員證明。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當然喪失其會員資格:
一、會員依建築師法規定受撤銷開業證書者。
二、會員死亡者。
三、會員自行申請退會者。
四、會員就任公務人員職務確定者。
凡會員喪失其會員資格應即退會,繳回會員證書。本會同時註銷其會籍及會員名簿中之登錄,並呈報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及工務局備案。
第十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查明屬實後提經會員大會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並呈報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及工務局核備後予以停權。
一、違反本章程、章則、公約者。
二、損毀本會或會員名譽者。
第四章 權利及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十二條:
會員有應按期繳納各項費用之義務。
凡喪失會員資格者,所繳各費概不發還,如有欠繳費用時應予補繳。
凡再次申請入會者,須繳清舊欠費用後,視同新會員辦理入會。
重新入會者繳納原則如下:
一、(一)繳納入會費或(二)繳納退會期間之常年會費,擇一辦理。
二、無論採用前款(一)或(二)繳納會費,其退會期間之年資一律不予計算及權利不追溯。
三、本條條文修正前已重新入會會員不適用之。會員申請復權時,應繳清停權前之欠繳費用。
會員有下列情事者,應依「本會風紀維持辦法」停止其會員所有權利。
一、不依規定繳納會費逾一年以上。
二、不依規定繳納事業費逾一年以上經通知仍不依期限繳納。
第五章 公約
第十三條:
會員應遵守下列公約。
一、遵守建築法、建築師法之各項規定。
二、遵守本章程及業務章則之各項規定。
三、以正當之方法爭取業務。
四、接受委託辦理業務,應訂立書面契約。
五、不參加不合宜之競比(標)案。
第六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設置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會員之停權。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團體之解散。
  8.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決議。
二、理事會之組成:
  1. 理事會設理事二十五人,候補理事八人。
  2. 理事中八人為常務理事,常務理事中一人為理事長及二人為副理事長。
三、監事會之組成:
  1. 監事會設監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
  2. 監事中二人為常務監事。常務監事輪流擔任監事會召集人。
第十五條:
本會理監事之產生:
理事、監事均由會員選舉會議或以通訊投票方式就全體會員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以得票最多數者為當選,以次多數為候補。得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名次。
一、會員選舉會議選舉理事、監事,因未達法定出席人數未能成會時,應改期於一個月內再度集會選舉之,如出席人數再不足法定出席人數,應於次一個月內再行集會選舉之。
二、由理事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八人常務理事,以得票數最多者依名次為當選,得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名次。
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並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二名為副理事長,以得票數最多者為第一順位。
三、由監事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二人為常務監事。監事會召集人由常務監事輪流擔任之。
前項通訊投票選舉辦法經提理事會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
第十五條之一:
本會出席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代表,由理監事聯席會議於每年就親自報名之理、監事及其他會員中選派之。理、監事為代表之名額及會員為代表之名額各占本會代表總名額之二分之一。會員為代表名額不足時,其不足之名額由理、監事補足。
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者,視同自動辭職:
理事、監事均由會員選舉會議或以通訊投票方式就全體會員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以得票最多數者為當選,以次多數為候補。得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名次。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除公假外,連續無故缺席二次者。(連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
第十七條:
理事、監事如有出缺時,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照選舉得票數依序遞補之。
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如有出缺時,分別由理事、監事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遞補之,並應自出缺之日起一個月內補選之。
理事長出缺時由第一順位副理事長暫行代理,並應自出缺之日起一個月內補選之。
理事、監事辭職或遞補時由理事會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主管機關並公告會員週知。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召開會員大會。
二、執行大會決議案。
三、遵行政府法令。
四、遵行本章程規定之各項工作及任務。
五、理事會負責綜理一切會務之運作,視會務運作之需要分會務、業務、總務、財務、專案….等由常務理事擔任召集人並綜理其相關事務。
第十九條:
理事長之權責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決議案。
二、對外代表本會,對內主持本會日常會務。
三、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理監事聯席會議之當然主席。
四、理事會議休會期間由理事長代表理事會,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
五、理事長應將本會每月款項收支情形,連同有關單據簿冊,提經理事會同意後,送交監事會審核。
副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接受理事長指派處理本會內外之事務。
二、理事長出缺時由第一順位副理事長暫行代理,至新理事長產生為止。
第二十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督理事會執行當屆會員大會決議案。
二、稽核本會當屆之財務收支及帳項報告。
監事會召集人由常務監事中每半年輪流為之,負責有關監事會議之召開及執行。
上述第一、二項由常務監事二人分任之。
第廿一條:
理事長有后列情事之一者,應自動辭職,否則得經一定程序而罷免之。
一、連續二次無法達成會員大會之舉行。
二、不執行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事項。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監事及有后列情事之一者,得經一定程序而罷免之。
一、行使職權有違反建築師法及相關法律之規定、本會章程、公約或會員大會決議。
二、執行職務有違反理事、監事會之決議。
三、有廢弛職務經查明屬實。
四、代表本會出席對外會議,嚴重損傷本會或會員權益。
五、任事期間,其人格及誠信有明顯缺失且有記錄可稽。
理事、監事及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受罷免之方法如后:
一、理事、監事之罷免經理事會議決提出或經原選舉人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會員連署向本會提出,並副知主管機關,再經本會提交會員大會依重大議案議決罷免成立者。
二、常務理事之罷免經原選舉人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理事連署向理事會提出,並副知主管機關,再經全體理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得罷免成立者。
以上罷免案之提出應擬具罷免聲請書、敘述理由。理監事喪失會員資格時應即辭職。
第廿二條:
本會依法設置紀律委員會,並依實際需要設置福利和其他委員會,其委員由理事會聘任之。
第廿三條:
本會設置會務人員若干人由理事會通過後聘僱之,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以辦理本會文書、紀錄、會計、庶務及其他事務。前項會務人員應受理事會之指揮監督。
會務工作人員之聘任及解職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七章 會議
第廿四條:
本會會議分下列四種:於既定會議時間內未能完成預定議程時,得擇期召開該次會議之續會。
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於大會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如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應於一個月內召開臨時會員大會,並於開會三日前通知各會員。會員大會之續會應於一個月內召開。
二、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其續會應於一個星期內召開。
三、監事會:每兩個月至少召開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人召集之,其續會應於一個星期內召開。
四、理監事聯席會議:於必要時由理事長會同常務監事召集人召開之,如常務監事認有必要時,亦得通知理事長召開之,其續會應於十天內召開。
第廿五條:
會員應出席會員大會。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但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會員大會就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停權。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六條:
理事會、監事會及理監事聯席會議須有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須有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如票數相同時取決於主席。
第廿七條:
會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用書面由本人簽字蓋章全權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之,惟一會員以代表一人為限。
第八章 經費
第廿八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每位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二、常年會費每位會員每年新台幣參千元,於每年元月三十一日前一次繳納。
三、事業費按會員承辦設計工程總價萬分之四於領到建造執照時繳納之。變更設計、變更使用,按增加工程價款萬分之四(最低不少於四百元)於提出申請時繳納之。但無收繳必要時得予停止、停收或恢復收繳均得提會員大會通過後行之。
四、事業補助費新台幣壹萬元,於入會時繳納。
五、受外界委託技術服務所收入之酬金等。
六、會員捐款。
七、基金及其孳息。
八、其他收入。
第廿九條:
本會理事會應於每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編具下年度工作計劃及歲入歲出預算書送請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歲入歲出決算書於年度結算後由理事會編製依前述程序處理。 本會歲入歲出預算書及決算書均提交會員大會通過並申報社會局備查。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卅一條:
本會視需要得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之產生辨法另訂之。
第卅二條:
本會如有未盡事項得提請會員大會修改之。
第卅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呈報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及工務局核備,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