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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臺北市建築工程樣品屋相關申請應檢具結構計算書圖、拆除施工計畫書及監拆報告書等相關文件送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備查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4-04-08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136108566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1243號

主旨:
即日起本市建築工程樣品屋相關申請應檢具結構計算書圖、拆除施工計畫書及監拆報告書等相關文件送本局備查一案,惠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臺北市建築工程設置樣品屋及臨時廣告管理辦法」(後稱管理辦法)第5、6、8條規定辦理。

二、依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申請樣品屋建築許可除應檢具結構安全及消防設備簽證文件等,另應檢附樣品屋結構計算書、結構圖說及樣品屋申報書(含承、監造人簽證資料)等,併案申請樣品屋之建築許可。

三、有關樣品屋申請竣工及核發使用許可,除應依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檢具申請書圖等文件外,另應檢附拆除施工計畫書、監拆報告書及樣品屋申報書(含承拆人、監拆人簽證資料)等,併樣品屋之竣工申請向本局備查;且於樣品屋拆除前應檢附樣品屋拆除申報書向本局備查。

四、本函發布前已核發使用許可且尚未拆除之使用中樣品屋,應檢附拆除施工計畫書、監拆報告書及樣品屋拆除申報書(含承拆人、監拆人簽證)等資料經本局備查後始得拆除。

五、另本市已領得建照尚未開工之工地應由起造人依建築法規定負有維護安全、防範危險及預防火災之適當設備或措施之責任;如已申報開工則應由起、承、監造人負有前述規定之責任。

六、本案納入本局113年臺北市建築法令及函釋彙編第018號,目錄第二組,編號第00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