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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委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辦理臺北市建築執照行政審查作業」,自111年5月1日起生效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2-04-28
發文字號 北市都建字第11161290441號
發布日期 2022-04-28

主旨:公告修正「委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辦理臺北市建築執照行政審查作業」,並自111年5月1日起生效。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16條、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40條。

二、建築法第34條。

公告事項:

一、受託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二、委託範圍及事項:

(一)建造執照,但屬下列類型之一者除外:

1、基地規模大於3000平方公尺。

2、山坡地涉及水土保持計畫審查。

3、保護區原有合法房屋整建。

4、農舍案。

5、併建照辦理現有巷廢止、改道。

6、併建照辦理認定建築線。

7、未經都市更新審議或都市設計審議之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停車獎勵案件)。

8、海砂屋案件。

9、輻射屋案件。

10、涉及鄰避性、公共安全環境影響之用途設施如(加油站、變電廠、精神醫療機構…)。

(二)建造執照變更設計,涉及前款原行政簽報項目內容之變更者除外。

(三)雜項照(含廣告物),但屬下列類型之一者除外:

1、山坡地涉及水土保持計畫審查。

2、連續壁基地規模大於6000平方公尺者。

3、農舍案。

4、併執照辦理現有巷廢止、改道。

5、併執照辦理認定建築線。

(四)變更使用執照:申請用途變更之樓地板面積超過1000平方公尺者除外(其餘如立面變更、結構補強或其他項目變更者不在此限)。

(五)拆除執照。

(六)建造執照、建造執照變更設計、雜項執照、變更使用許可、拆除執照等,屬須併案辦理行政簽報或其他因政策需求經甲方公告案件者除外。

(七)建築執照統計報表及副本校對作業。

(八)建築執照報備作業。

三、執行方式:

(一)公會應依建築法及臺北市自治法規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建築執照審。

(二)前款建築執照申請人得自行選擇向本局或公會申請審查。

四、委託期間:自111年5月1日起至111年9月15日止。

五、原本局110年11月9日北市都建字第11061974311號公告,自111年5月1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