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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施檢驗商品應完成檢驗程序,始得輸入、運出廠場或進入市場

發文單位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發文日期 2019-05-27
發文字號 經標五字第10850009450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9-06-12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2625號
發布日期 2019-06-14

惠請協助轉知所屬會員及供應商「應施檢驗商品應完成檢驗程序,始得輸入、運出廠場或進入市埸。」,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