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施檢驗商品應完成檢驗程序,始得輸入、運出廠場或進入市場 標籤:轉知 瀏覽人次:532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 分享給LINE好友 分享到臉書 分享到推特 發文單位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發文日期 2019-05-27 發文字號 經標五字第10850009450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9-06-12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2625號 發布日期 2019-06-14 惠請協助轉知所屬會員及供應商「應施檢驗商品應完成檢驗程序,始得輸入、運出廠場或進入市埸。」,請查照。 附件檔案 .pdf 經標五字第10850009450號.pdf 更新日期:2024-02-22檔案大小:3436kb 回前一頁 此段 JavaScript 提供回上一頁功能,若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請使用鍵盤 Backspace 或瀏覽器回上一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