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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消防專技人員之積分或複訓證書已到期,囿於國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期間無相關課程可參加致有違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情事1案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日期 2020-03-31
發文字號 內授消字第10908218901號
收文日期 2020-05-20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2132號
發布日期 2020-05-22

為消防專技人員之積分或複訓證書已到期,囿於國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期間無相關課程可參加致有違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情事1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一、查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師士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自取得證書日起每3年應接受講習1次或取得累計積分達160分以上之訓練證明文件。」就執業消防專技人員每3年應接受講習1次或取得累計積分達160分以上之訓練定有明文,謹先敘明。

二、茲因國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確診人數持續增加,為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相關防疫作業,大部分針對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相關技術研討活動或訓練均暫停申請、取消或延期,肇致部分消防專技人員雖積分或複訓證書已到期卻無複訓課程可參加而影響執業窘境,爰為保障消防專技人員執行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工作之權益,確保場所之消防安全及簡化行政作業程序,爰依師士管理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因重病或重大事故無法接受前項講習或取得累計積分達160分以上訓練證明文件時,得檢具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延期。」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期間,各消防專技人員依消防法第7條第1項規定執行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檢修等業務,若有不符師士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者,請同意其執行業務,並請其於疫情結束後儘速參加複訓及補送訓練證明文件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