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及人員認可要點」申請為「評估檢查專業機構」,徵詢有意願擔任本會「評估檢查員」執行耐震能力評估檢查及簽證業務之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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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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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9-04-15 |
發文字號 | 108(十七)會字第0865號 |
發布日期 | 2019-04-16 |
主旨:本會擬依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及人員認可要點」申請為「評估檢查專業機構」,
徵詢有意願擔任本會「評估檢查員」執行耐震能力評估檢查及簽證業務之會員登記參加,擬請配合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及人員認可要點」第六條:評估檢查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ㄧ:
(一)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或依法登記執業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開(執)業五年以上者。
(二)未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未登記執業之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具有五年以上建築結構工程經驗者。
前項評估檢查員應取得本部營建署同意相關機關、團體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相關教育訓練之證明文件。
二、有意願擔任本會「評估檢查員」之會員,請於108 年5 月10 日前填妥下列書表並備齊文件寄達到會,俾利彙整:
(一)意願書(正本)(貼上臺北市建築師公會108 年會員證影本)
(二)切結書(正本)
(三)請檢附:
參加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講習會訓練之證明文件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章)。
開業證書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章)。
※三、「評估檢查員」不得同時任職於二個以上機構擔任執行人員,務請擇一機構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