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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銀行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前所需前期規劃費用之放款於銀行法第72條之2之適用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日期 2020-05-21
發文字號 營署更字第1090037965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2434號

關於銀行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前所需前期規劃費用之放款於銀行法第72條之2之適用,函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釋(隨文檢附),請查照轉知。

依奉交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5月18日金管銀法字第1090134231號函(副本)辦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109年05月18日
金管銀法字第1090134231號

主旨:有關銀行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前所需前期規劃費用之放款於銀行法第72條之2之適用,詳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09年3月18日台內營字第1090804023號函辦理。

二、為協助都市更新案件之資金融通,提升財務可行性,銀行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前所需資金之放款,得依附件所列之項目及時點,依內部授信原則評估後,不計入銀行法第72條之2限額控管。惟銀行仍應定期追蹤貸款之實際資金用途與原申貸用途是否相符,如後續追蹤未符得排除項目之資金用途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最終未取得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者,銀行應即將該放款計入銀行法第72條之2限額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