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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訂定發布「既有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日期 2018-10-23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10708162142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8-11-01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3852號

「既有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業經本部於107年10月23日以台內營字第1070816214號令訂定發布,檢送該原則1份,請查照轉知。


內政部107.10.23台內營字第1070816214號令訂定,自即日生效

一、為使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未依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之改善及核定事項,特訂定本原則。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規定之公共場所,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本辦法施行前取得建造執照或建造許可(以下簡稱既有公共場所)而未符合本辦法規定者,應依本原則規定辦理。
前項既有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改善之優先次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三、既有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之改善,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轄區實際需求訂定分類、分期執行計畫及期限公告之,並命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限期改善。既有公共場所依本辦法規定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核定後,依替代改善計畫及時程辦理,並於竣工後申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前項替代改善計畫之內容,既有公共場所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得依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辦理。

四、既有公共場所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獨立式親子廁所設置確有困難者,其兒童安全座椅、尿布臺、兒童馬桶、兒童洗面盆得分散改設於男女廁所內,其服務範圍不得超過三層。
前項場所供兒童使用之設備總數符合本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者,無須依本辦法規定設置獨立式親子廁所。

五、既有公共場所設置供兒童使用之設備確有困難者,得依下列原則改善:

(一)兒童安全座椅:可承載二十二公斤以上。

(二)尿布臺:尿布臺內部長七十三公分、寬二十八公分以上,應設置安全裝置,使用時檯面距地面不得大於九十公分,並可承載二十三公斤以上。

(三)符合下列三種改善方式之一,無須設置兒童小便器:

1.既有小便器突出端距地板面小於三十五公分。

2.提供三十五公分以下兒童馬桶。

3.女廁中照護者馬桶提供兒童馬桶座蓋替代。

(四)符合下列二種改善方式之一,無須設置兒童馬桶:

1.提供兒童馬桶座蓋。

2.既有兒童馬桶座位之高度為二十七公分至三十五公分。

(五)提供具安全穩固增高腳蹬,且洗面盆上緣距增高腳蹬面五十八公分至六十二公分,無須設置兒童洗面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