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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北市萬華區龍山段一小段922地號等9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涉商業區之容積率認定一案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
發文日期 2018-03-12
發文字號 府授都規字第10731487400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8-03-13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849號

有關「臺北市萬華區龍山段一小段922地號等9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涉商業區之容積率認定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本府都市發展局案陳該局107年1月29日北市都規字第10730155000號函續辦。

二、查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以下簡稱該自治條例)第25條規定(略以):「商業區內建築物......容積率不得超過其面臨最寬道路寬度(以公尺計)乘以百分之五十之積數,未達300%者,以300%計。......」、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二條規定(略以):「二、道路: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一)經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規定發布之計畫道路。(二)依法指定或認定建築線之巷道。」,依法指定或認定建築線之巷道既得依上開施行自治條例認屬為道路,自得作為檢討該自治條例第25條商業區面臨最寬道路。

三、另旨揭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基地位於第三種商業區,雖有面臨環河南路二段計畫道路,但因面寬僅有4公尺,無法核認該自治條例第25條最寬道路,而其中北側環河南路二段71巷現有巷已指定建築線在案,依前揭原則,得認屬該自治條例第25條商業區面臨最寬道路,復依本局100年10月28日北市都規字第10037449400號函釋意旨「於二條道路交會處,其基地境界線垂直面臨二條道路部分,得認屬較寬道路為面前道路。」,故本案基地境界線垂直面臨環河南路二段及環河南路二段71巷部分得以環河南路二段作為其面臨最寬道路核計面寬,並據以依該自治條例第25條規定檢討容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