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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釋示「營造業者違反營造業法相關規定時,其個案審議係由行為地或營業登記所在地所屬管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審議」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18-05-17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0734698100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8-05-17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1823號

函轉內政部營建署釋示「營造業者違反營造業法相關規定時,其個案審議係由行為地或營業登記所在地所屬管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審議」一案,請查照轉知貴會會員。

一、依內政部營建署107年5月4日營署中建字第1070027700號函辦理。

二、旨揭來函說明二略以:「...查本法立法宗旨係以規範營造業者為主,次查內政部93年11月18日台內營字第0930087610號函規定業已依本法第5條規定委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營造業之登記管理業務,因委辦事項包含營造業之登記與獎懲等事項,故為符合營造業務管理一致性,營造業之撤銷或廢止登記、獎懲事項、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處分之案件宜由原辦理營造業許可、登記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受理審議事宜。」。

三、本案納入107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27號,目錄第八組編號第003號。 四、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