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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訂定「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日期 2015-03-17
發文字號 工程管字第10400082090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5-03-23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804號

訂定「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一、本會為使公共工程計畫順利推展,減少發生開工後即停工、終止或解除契約情形,期能有效運用政府預算,經參酌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建議,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機關辦理預算金額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之工程標案,或經上級機關認定有列為重大公共工程之必要者,請依本注意事項辦理,於招標前檢核、開標前覆核機關應辦事項完成情形,並將廠商應辦事項檢核表納入招標文件,請廠商於開工前查填。

三、檢送本注意事項1份如附件,其電子檔公開於本會全球資訊網( http://www.pcc.gov.tw )網頁「法令規章/品質管理相關規定」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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