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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日期 2013-07-05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20057266C號
收文單位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3-07-29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3348號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業經本署於102年7月5日以環署空字第1020057266號公告修正,並自103年1月1日生效,檢送公告影本,請 查照轉知。

一、為改善營建工程造成之空氣污染問題,本署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7條第2項授權規定,於86年2月27日公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以下簡稱本費率),做為地方主管機關向營建業主徵收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以下簡稱空污費)之核算依據。

二、本次修正,主要係考量疏濬工程之現行費率,以工程合約經費為費基,相較於建築(房屋)、道路(含隧道)、管線、橋樑、區域開發等5類工程,費率偏低,因此修正為以運出工地的土石體積(鬆方)為費基,以反映疏濬工程污染之社會成本;另調降區域開發工程的面積認定門檻,由5公頃修正為1公頃,以符合管制需要;對於採用效率較佳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者,可報經主管機關同意,適用較低費率;以及進行相關文字內容修正等,使規定更臻合理、可行。

三、本公告自103年1月1日實施,依規定應繳納營建工程空污費之營建業主,應預先編列經費,並依規定於開工前申報及繳納。本署將修正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有關工程分級規定,以及營建工程污染管制及收費管理資訊系統功能,請各公會及地方環保機關協助,於辦理相關業務宣導會議時,一併轉知營建業主,俾利其依規定辦理營建工程空污費申報及繳納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