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5條建築基地退縮建築執行疑義
- 標籤:危老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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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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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8-07-17 |
發文字號 | 中市都更字第1070120298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8-07-24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591號 |
函轉內政部營建署函釋有關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5條建築基地退縮建築執行疑義案,請查照。
依內政部營建署107年7月10日營署更字第1071234952號函辦理。
內政部營建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營署更字第1071234952號函
主旨:有關貴事務所函詢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5條建築基地退縮建築執行疑義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107年3月28日祥字第10703-01號函。
二、旨揭疑義經本署107年5月28曰邀集專家學者、中華民倒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及6直轄市政府等機關團體代表召開會議研商,獲致結論如下:
(一)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5條之立法意旨,我國舊市區多為巷道狹窄,人行空間不足,為鼓勵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設置人行道供公共通行,建築基地申請退縮建築時之淨空設計,應與街道銜接之處須順平無高差,並不得有地下停車場坡道、樓板、頂蓋、陽臺、造型板、雨遮等妨礙行人通行之構造物,爰規定退縮建築設置人行道為獎勵項目,且依其退縮淨寬度所貢獻之公益性,規定不同容積獎勵額度。
(二)與鄰地境界線距離淨寬之淨空設計,經今日會議討論共識,依下列原則辦理:考量與鄰地境界線距離淨寬部分(如側、後院),尚無供公眾通行之必要,故為維護建築物防救災、都市景觀、日照、通風及採光等機能,其淨空設計部分除不得有樓板、頂蓋、陽臺、造型板及雨遮等構造物外,其餘依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