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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團體」使用場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及歸組一案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
發文日期 2018-11-12
發文字號 府授都規字第1076055619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8-11-15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3979號

有關「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團體」使用場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及歸組一案,請查照。

一、查本府都市發展局前於107年1月29日函詢本府教育局「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團體」使用場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歸組,該局107年2月2日回函(略以):「三、有關『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團體』場所之土地使用型態係 學校教育以外,即非屬學校;其性質為三人以上學生,於共同時間及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惟其場所之建築物應符合實施條例第7條規定 D-5 使用組別及建築相關法令。」爰本府都市發展局基於其非屬學校且使用型態類似補習班,且其設置規定已載明其建築物類組為D-5,考量其使用型態及與建築物類組之一致性,認定其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規定,係屬「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業(五)補習班(營業樓地板面積超過二○○平方公尺)」及「第二十八組: 一般事務所(十六)補習班(營業樓地板面積不超過二○○平 方公尺)」,先予敘明。

二、惟本府教育局復於107年10月16日來函(略以):「三、......推動實驗教育為本市市政白皮書及『柯P新政』所列之重點政策,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團體(機構)學生屬於本市市民, 與一般市立學校學生同為需照顧及提供義務教育之對象, 與補習教育......應有不同。四、考量上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理念及辦理方式,本局建議分屬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之『第五組:教育設施』......」 ,考量推動實驗教育為本市重點政策,且與一般學校教育目的相近,並業由「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範管理,爰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團體」認屬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之「第五組:教育設施」,其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停車空間等檢討悉依該組規定辦理。

三、本案涉及歸組認定及法令檢討,請貴公會轉知會員知悉照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