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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函釋「建築物變更使用有無土地法第34條之1適用疑義」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18-12-12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072143355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8-12-12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4305號

函轉內政部函釋有關建築物變更使用有無土地法第34條之1適用疑義一案,請查照並轉知貴會所屬會員。

一、依內政部107年12月4日台內營字第1070820093號函辦理。

二、本案納入本局107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75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049號。

三、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內政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台內營字第1070820093號

主旨:有關建築物變更使用有無土地法第34條之1適用疑義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部地政司107年6月22日內地司字第1071353622號書函辦理,兼復本部營建署案陳嘉城建築師事務所107年6月20日佳字第107062003號函。

二、因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業已修正,關於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有無適用疑義,按修正後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3點規定:「本法條第1項所定處分,以有償讓與為限,不包括信託行為及共有物分割;所定變更,以有償或不影響不同意共有人之利益為限……。」,又本法條之變更,係指變更共有物之本質或用途而言,共有建築物變更使用雖屬變更共有物用途之一,惟須以有償或不影響不同意共有人之利益,始得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 規定,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該管特設主管建築機關,依上開要點規定配合辦理。本部94年11月30日台內營字第0940087100號函說明二有關共有建築物變更使用得有土地法第34條之1之適用1節,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