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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北市已查報之違章建築補照評估報告作業程序」,自即日起實施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18-02-02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0730029900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8-02-02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450號

訂定「臺北市已查報之違章建築補照評估報告作業程序」,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一、本市已查報之違章建築其補辦建築執照或雜項執照應依「臺北市已查報之違章建築補照評估報告作業程序」(詳附件1),違建所有人應先行委由開業建築師簽證檢討,並檢具補照評估報告書、書圖文件及建築師補照違建案評估報告書自主檢查表(詳附件2)至本市建管處,上述自主檢查表中應填寫或應勾選項目有缺漏者,將發函退件並告知配合拆除改善。

二、經審查符合補照資格者,將發函告知違建所有人30日內申請補辦建照或雜照手續;如資料未齊全者,則發函違建所有人30日內補正資料;至不符規定或已通知過補正資料仍未齊全者,則發函違建所有人告知配合改善拆除,不再另行通知限期補正資料。

三、違建所有人向貴會補辦建照或雜照手續時,貴會應查核「違建補照確認說明書」(詳附件3)中有否勾選「案件是否為違建補照」及檢具補照同意函,不符合者應退件請其先行檢送評估報告至本市建管處憑辦。如建築師出具之違建補照確認說明書經查核有內容不實之情事,除駁回該申請案並將依法究責。

四、本案納入本局107年度臺北市建築管理法規彙編第009號,目錄第六組編號第001號;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