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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107年4月25日修正公布之之「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9至第99條之19及第118條之1至第118條 之3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19-06-27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083213824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9-06-27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2937號

主旨:函轉本府交通局轉知行政院107年4月25日修正公布之之「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9至第99條之19及第118條之1至第118條 之3,定自109年3月31日施行,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