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領有使用執照或合法房屋證明之建築物,依「都市及危險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辦理耐震能力評估,其從寬認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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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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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8-07-27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076096826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8-07-27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650號 |
有關民國60年12月22日建築法修正前,本市已興建完成但未領有使用執照或合法房屋證明之建築物,依「都市及危險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辦理耐震能力評估,其從寬認定文件如說明,請查照。
一、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第3條規定(略以):「申請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應……檢附逾半數之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及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辦理。」先予敘明。
二、本局為推動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以維護公共安全並增進行政效率,業於107年7月5日以北市都建字第1076095602號函(詳附件一)訂定依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2條、第33條及第35條規定申請適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合法建築物書件及建築師簽證說明書(詳附件二)。是旨揭建築物依「都市及危險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辦理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申請人得檢具前開「建築師簽證說明書」替代使用執照或合法房屋證明。
三、本案納入本局107年臺北市建築法令函釋彙編第049號,目錄第三組編號第015號。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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