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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適用】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之建築基地得否同時申辦容積移轉之疑義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18-07-03
發文字號 北市都綜字第1076004170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8-07-4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2364號

有關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之建築基地得否同時申辦容積移轉之疑義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內政部營建署107年5月17日營署更字第1070030847號函釋示(詳附件)略以:「二、查容積移轉係依據都市計畫法第83條之1、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1條及第50條、水利法第82條等相關法律規定,達成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維護古蹟原依法可建築之權利等特定目的,與容積獎勵係依據都市計畫法第39條規定:『對於都市計畫各使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作必要規定。』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於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對於公共環境品質的實質改善給予獎勵;二者之法源依據及目的並不相同。......因此依相關法律授權訂定之容積移轉規定,非屬都市計畫容積獎勵範疇。......三、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條第4項已明定,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是依相關法律授權訂定之容積移轉規定非屬都市計畫容積獎勵範疇,自不受『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6條容積獎勵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另依「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第9條規定:「接受基地依本自治條例移入之容積加計其他依法規規定予以獎勵之容積總和,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法定容積之百分之五十。」。是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之建築基地得同時申辦容積移轉,惟應符合前開自治條例第9條之規定,至依「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或其他都市計畫規定辦理容積移轉者,按各該容積移轉法令及都市計畫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