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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有關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之行政審查及管理事宜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19-01-11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072147942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9-01-14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130號

函轉內政部營建署有關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之行政審查及管理事宜一案,請查照並轉知貴會所屬會員。

一、依內政部營建署107年12月27日營署建管字第1070091843號函辦理。

二、本案納入本局108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03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002號。

三、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內政部營建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營署建管字第1070091843號

主旨:有關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之行政審查及管理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大會107年11月28日農企字第1070013745號函副本辦理。

二、按本署106年1月18日營署綜字第1061000634號函所送會議紀錄結論三就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5條廢止興建資格之相關事宜處理明文略以:「依本辦法第15條廢止興建資格,原則以持續未改正、已按次處罰且違規情節嚴重者為之,經農業單位廢止興建資格之違規案件,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國家公園主管機關仍得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或國家公園法處罰、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基於農舍違規稽查取締作業係以導正農業用地與農舍使用符合規定為目的,建議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妥善運用上揭各法律規定之裁罰手段,對於違規改正,恢復農地農用方有實益。」是以農業單位廢止興建資格之原則、後續採取措施,仍請依上開結論辦理,俾符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