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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有關容積移轉申請案接受基地臨接道路寬度為6公尺以上未達8公尺或8公尺者,於書面要件審查階段應備證明文件之執行方式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日期 2024-01-24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開字第1130154067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232號

主旨:
有關容積移轉申請案接受基地臨接道路寬度為6公尺以上未達8公尺或8公尺者,於書面要件審查階段應備證明文件之執行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新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要點第4點第1項規定(略以):「接受基地之面積及連接之道路性質,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二)連接之道路(同一路段)面寬及路寬應達八公尺以上(三)符合前款規定之道路應足寬開闢達八公尺以上,並連通已開闢達八公尺以上之道路…」及第6點規定(略以):「依都市更新條例劃定之更新單元…如接受基地連接道路寬度未達八公尺者…」,並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略以):「…二、道路: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一)依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規定發布之計畫道路。(二)依法規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

二、次依據「新北市政府受理容積移轉案件申請作業規範」附表一規定,申請人應以接受基地地形圖影本、建築線指示(定)申請圖,或道路已開闢達8公尺函文,三者擇一證明該申請案接受基地之連接及連通道路實際開闢情形。

三、有關旨揭接受基地連接道路寬度為6公尺以上未達8公尺或8公尺者,為簡政便民及杜絕造假不實,本府於112年12月11日召開研商會議廣納各界意見,申請者於申請建築線指示(定)圖應自行加註供作申請容積移轉證明使用,倘屬供作容積移轉申請者,申請者及受委託之測量公司應配合擴大測繪建築線指示(定)圖,需測繪至基地連接、連通道路範圍,本府並將於受理建築線指示(定)圖審查時確認。

四、爰後續本府受理容積移轉申請案接受基地連接道路寬度為6公尺以上未達8公尺或8公尺,且該基地非屬整體開發地區或公告免指定建築線地區者,審查方式如下:

(一)申請者並非檢附配合擴大測繪建築線指示(定)圖時,本府將辦理現場會勘,若經查察確有疑慮,補正時僅能以申請擴大測繪建築線指示(定)圖方式辦理,以杜絕造假不實情形。

(二)申請人檢附配合擴大測繪建築線指示(定)圖作為佐證者得視個案情形免予會勘。

五、為利後續執行,隨函檢附擴大測繪建築線指示(定)圖應測繪證明接受基地連接及連通道路之示意圖供參,並請協助周知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