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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共有之建築改良物欲依土地法第34條之1拆除時,於申辦拆除執照時,須檢具他共有人已領受之證明或依法提存之證明文件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10-08-27
發文字號 北市都建字第09963719800號
收文單位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0-09-02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2120號

有關共有之建築改良物欲依土地法第34條之1拆除時,為顧及區分所有權人權益,於申辦拆除執照時,須檢具他共有人已領受之證明或依法提存之證明文件,請 查照轉知 貴會會員。

一、依內政部營建署99年8月5日營署建管字第0990044058號函辦理。

二、本案納入本局99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114號,目錄第一編編號第082號。

三、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