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訊息

LAWS

側邊選單開關

:::

修正「建築用防火門同型式判定原則」自即日生效

發文單位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發文日期 2018-10-19
發文字號 經標三字第10730005790號

修正「建築用防火門同型式判定原則」自即日生效。附修正「建築用防火門同型式判定原則」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令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經標三字第10730005790號

修正「建築用防火門同型式判定原則」自即日生效。


一、為簡化建築用防火門(以下簡稱防火門)檢驗作業,特訂定本原則供同型式防火門判定。

二、本原則名詞定義如下:

(一) 型式:係指門組件之結構、門扇數量、門扇開啟方式、防火性能(阻熱性及遮焰性)等基本設計。

(二) 門組件:門組件是指整套門,由門樘、推開門扇或拉門/分段門扇、側板、採光板(鑲嵌玻璃)、門楣板、透氣百葉、五金配件及密封件組成。

(三) 結構:係指門扇兩表面材間(不含)之組構件規格、接合方式;及門扇骨架之規格、斷面形狀;及門樘之規格、斷面形狀。

(四) 相似結構:原門組件結構僅配合五金、鑲嵌玻璃使用之補強結構不同;亦或因應門扇尺度大小變化,依設計而影響骨架數量不同,惟骨架排列間距應小於或等於原門組件結構。

(五) 規格:係指構件的各種尺度、密度、材質成分等。

(六) 五金配件:門組件中使用的零組件。例:制動機件(如門鎖、門閂、防撬栓、關門器、斜形鎖舌及鉸鏈等)、把手、滑動傳動裝置、關閉裝置、電子元件、配線等。

(七) 單向開啟:門扇向一個方向開啟。

(八) 雙向開啟:門扇向兩個方向開啟。

(九) 支撐構造:用於支撐門組件的一種結構。

三、同型式防火門組件,除本原則所規定之變更外,其防火性能不得低於原型式防火門;門組件的結構應與原型式門組件的結構相同,且門扇的數量及開啟方式(例:滑動、旋轉、摺疊、單向開啟或雙向開啟)不應改變。

四、同型式防火門容許之尺度變化:

(一) 同型式防火門之尺度不得大於原型式防火門,門扇尺度縮減時,下列原則擇一辦理,且應符合第五點第二款之規定:

1、 門扇尺寸縮減程度不得超過通過試驗之防火門門扇寬度之百分之五十及高度之百分之七十五。

2、 具相同或相似結構,僅尺度差異之防火門組件,執行最大尺度及小尺度(門扇高一百八十公分、寬七十五公分)試驗,通過後,同型式防火門組件尺度可介於兩者之間。

3、 管道間維修門之最小尺度若小於小尺度之寬度百分之五十或高度百分之七十五時,則須再以最小尺度試驗,通過後,始可擴充範圍至最小尺度。

(二) 同型式防火門其門扇與門樘之間隙尺度須介於原型式防火門最小值與最大值之範圍內。

(三) 防火門門扇之高度、寬度尺度公差為一公分。

(四) 木質門組件之門扇厚度不得減少但可增加。門扇厚度或密度可以增加但不可大於總質量百分之二十五。

五、同型式防火門組五金配件之替代規定如下:

(一) 替代之五金配件,須在其他相同或相似結構,且在相同、較低阻熱性或較高遮焰性之門組上通過試驗者,始得替代,必要時,得依試驗條件限定適用之門組件尺度。五金配件更換時,須將局部之補強結構整組替代。

(二) 所有制動機件數量不得減少,經試驗通過者除外;制動機件數量增加時不得破壞防火門結構及防火性能。

(三) 同型式防火門,其制動機件之間距改變不得大於原型式。

(四) 五金配件替換申請得以本局相關自願性產品驗證證書作為判定依據,經審查符合,始得替代。

六、防火門之鑲嵌玻璃變化

(一) 鑲嵌玻璃型式(含廠牌、型號)及其邊緣固定方法,包括周邊每單位長度固定件數量及尺度應與原型式防火門相同,不得改變。如鑲嵌玻璃型式或其邊緣固定方法變更,須以不小於原型式尺度且門扇結構相同或相似之門組件通過試驗後,始可獲認定。

(二) 不涉及門扇骨架結構改變者,鑲嵌玻璃數量及每個窗格中玻璃尺度可以減小,不得增大,且鑲嵌玻璃厚度亦不得減少。惟當鑲嵌玻璃面積大於門扇面積之百分之六十時,不得變更。

(三) 取消鑲嵌玻璃(其面積小於門扇面積之百分之五十以下)且改變門扇骨架結構者,應以不小於原型式尺度且相似結構之門組件通過試驗後,始可取消。

(四) 玻璃窗邊緣與門扇周邊間之距離,及玻璃窗間之距離,不得減小。只有在不涉及內部結構變化的情況下,門扇上玻璃的位置才能變更。

七、門樘變化

(一) 木質門樘(含槽口)剖面之尺度及/或密度不得減少但可增加。

(二) 為了適應支撐構造厚度的增加,可以增加金屬門樘的尺度。材料的厚度最大可以增加百分之二十五。

(三) 門樘之材質或尺度等其他變更超過前二款規定時,須以不小於原型式尺度且門扇結構相同或相似之門組件通過試驗後,始獲認定,且門樘所屬配件須整組替代。

八、裝飾板或木質合板變化

(一) 厚一點五公釐以下的裝飾板或木質合板可黏貼在符合阻熱性標準的門扇表面(非側邊)上;厚超過一點五公釐的裝飾板或合板,應視為門組件的一部分,應以不小於原型式尺度且相同或相似結構之門組件,黏貼最大厚度之裝飾板或合板在門扇表面(非側邊)上,經試驗後,始得認定。

(二) 裝飾板或木質合板經認定,且其類型、材質相同時,得允許顏色、圖案、製造廠等差異。

九、其他變化

(一) 在預料漆層不影響耐火試驗(防火性能)時,允許使用替代漆,並用在毛面的門扇或門樘上。當漆層有助於門的耐火試驗(防火性能)時(例:膨脹漆),則不允許變更。

(二) 木質板製品(例:粒片板、木心板等)材質不得變更(例:樹脂類型),應與試驗時相同,密度不得減少但可增加。

(三) 對於金屬製非阻熱門,加強件的數量及面板固定件的數量及尺度,可以隨尺度的增加成比例增加,不得減少。

(四) 採柔性支撐構造通過測試者,可適用剛性支撐結構;採剛性支撐構造通過測試者,僅適用於剛性支撐結構,不可用於柔性支撐結構。

(五) 門扇表面材、門(扇)擋條或門扇封邊之規格及固定方式變更,須以不小於原型式尺度且門扇結構相同或相似之門組件通過試驗後,始獲認定,且其所屬配件須整組替代。

(六) 同材質之最大及最小厚度表面材,若已分別於具相同或相似結構,且不小於原型式尺度之防火門組件上,試驗通過後,則該材質表面材厚度可介於兩者之間。

十、申請

(一) 同型式判定之申請應由原型式試驗申請者檢具相關技術文件資料、原型式試驗報告、與原型式變更對照表及註明符合本原則之條款,向原型式試驗室提出判定申請,惟原型式試驗室不具本局指定試驗室認可資格時除外。

(二) 符合本局最新公告檢驗標準之試驗報告或本局自願性產品驗證證書皆為前款所稱之技術文件,惟情況特殊並經本局同意,試驗報告引用規定由本局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