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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署釋示「營造業法第33條涉所屬機關辦理工程履約管理業務之營造業廠商任用技術士疑義」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18-12-19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0760657862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8-12-20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4399號

函轉內政部營建署釋示「營造業法第33條涉所屬機關辦理工程履約管理業務之營造業廠商任用技術士疑義」一案,請查照轉知貴會會員。

一、依內政部營建署107年12月11日營授辦建字第1070092467號函辦理。

二、本案內政部營建署回復內容略以:「...倘營造業廠商將專業工程項目分包予專業營造業施工,依「營造業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之技術士種類比率或人數標準表」應設置之技術士,是否以受雇於該專業營造業廠商為限或受雇於營造業廠商;及倘營造業廠商自行施作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上開標準表應設置之技術士,是否受雇於營造業廠商1節,查本法尚無明文規定。如有涉及僱傭關係認定之個案爭議者,請逕洽勞工工作所在地之勞動行政主管機關協處。」 。

三、本案納入107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79號,目錄第八組編號第005號。

四、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