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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本市新建建築工程開挖深度超過14公尺或地下室超過4層之建築工程,承造人應於受託團體召開施工計畫審查會時,通知或召集鄰近住戶出席施工說明會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3-08-31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126154607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3668號

主旨:
即日起本市新建建築工程開挖深度超過14公尺或地下室超過4層之建築工程,承造人應於受託團體召開施工計畫審查會時,通知或召集鄰近住戶出席施工說明會一節,請查照。


說明:

一、依「臺北市建築工程辦理施工計畫審查會備查作業原則」第7點:「適用本作業原則第2點規定範圍內建築工程經本局認鄰近住戶有必要參與者,承造人應於受託團體召開施工計畫審查會時,通知或召集鄰近住戶出席施工說明會,說明工程內容、施工時間及採用施工方法,以減少鄰近住戶疑慮。」規定辦理。

二、本局為加強本市建築工程施工管理,以維護施工品質,減少施工災害,特依建築法第54條及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5條規定訂定「臺北市建築工程辦理施工計畫審查會備查作業原則」,鑒於建築物在施工中施行挖土工程時,對該鄰接建築物的安全、施工噪音及公害,影響周邊居民最甚,及因應今年5月信義區崇德街案因施作地下四層連續壁導致道路坍塌造成住戶疑慮。

三、依上開作業原則第7條規定:「適用本作業原則第二點規定範圍內建築工程經本局認鄰近住戶有必要參與者,承造人應於受託團體召開施工計畫審查會時,通知或召集鄰近住戶出席施工說明會,說明工程內容、施工時間及採用施工方法,以減少鄰近住戶疑慮。」為減少民眾疑慮,爰本局認定本市建築工程開挖深度超過14公尺或地下室超過4層之建築工程,於召開施工計畫審查會時有必要邀請鄰近住戶參與,並於即日起始向本局或受本局委託之機關團體申請之案件均應適用。

四、另有關鄰近住戶邀請範圍比照「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以開挖深度三倍之水平距離範圍內之住戶為出席對象,且應通知里長並於召開施工計畫審查說明會前7天於里辦公處及工地門口張貼公告周知,說明會地點應於工地附近便於住戶出席。

五、本案納入本局112年臺北市建築法令函釋彙編第046 號,目 錄第二組編號第003號。網路網址: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Query2.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