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訊息

LAWS

側邊選單開關

:::

各機關(構)於道路(含標線)施工前,應依道路標線明火施工前可燃性氣體偵測及檢測標準規定辦理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日期 2022-03-23
發文字號 北市工道字第1113008205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1167號

主旨:
請各機關(構)於道路(含標線)施工前,應依道路標線明火施工前可燃性氣體偵測及檢測標準規定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本局111年1月6日北市工道字第1103028558號函附會議紀錄辦理。

二、為維護道路(含標線)施工場域安全,路面含人(手)孔及側溝中可燃性氣體偵測洩漏濃度通報標準值訂為LEL4%(8,000ppm)以上。(依本府產業發展局104年7月29日府產業公字第10432181700號「臺北市天然氣輸儲設備洩漏處理標準作業流程」洩漏濃度LEL20% x 20%計算)。

三、請標線廠商於道路標線明火施工前,針對標線繪製行徑路線上之人(手)孔、側溝等設施物,先行以可燃性氣體偵測器進行量測;如道路(含標線)施工所量測數值超過前揭標準,請通報瓦斯公司現場確認是否有天然氣外洩,須待查無漏氣後方能進場施作;本市4家瓦斯公司24小時通報電話(詳附件)。

四、請各機關(構)於施工前先行套疊老舊管線圖層,並於道路施工前會勘邀集瓦斯公司與會,一併檢測道路施工範圍是否有天然氣洩漏情形。

五、另本府產業發展局將增訂道路標線明火施工前可燃性氣體偵測及檢測標準規定,屆時請各機關(構)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