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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一定規模以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委託審查作業規定參考指引」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日期 2023-01-13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1110822395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407號

主旨:
檢送「一定規模以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委託審查作業規定參考指引」1案,請查照。


說明:

一、按建築法第97條之3規定:「一定規模以下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得免申請雜項執照。其管理並得簡化,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設置,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審查許可,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團體審查,其審查費用由申請人負擔。……第二項受委託辦理審查之專業團體之資格條件、執行審查之工作內容、收費基準與應負之:責任及義務等事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明定委託審查之機制,先予敘明。

二、有關本部訂定之旨揭指引係行政指導且僅為參考性質,貴府亦可依需求增減相關內容。

三、副本抄送設置招牌廣告相關公(工)會轉知所轄管理組織及會員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