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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訂定「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二批公告場所」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日期 2017-01-11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600016441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7-01-16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138號

「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二批公告場所」業經本署於106年1月11日以環署空字第1060001644號公告訂定,並自即日生效,檢送公告影本1份,請查照轉知。

一、為改善室內空氣品質,維護國民健康,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於101年11月23日公布,本法推動係採循序漸進方式辦理逐批公告列管對象,本署依據本法第6條規定:「下列公私場所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其場所之公眾聚集量、進出量、室內空氣污染物危害風險程度及場所之特殊需求,予以綜合考量後,經逐批公告者,其室內場所為本法之公告場所:……」,於103年1月23日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合先敘明。

二、為強化室內空氣品質管制工作,擴大納管場所之範圍及對象,提升更多場所室內空氣品質,保障民眾健康,本署爰依前開授權規定,訂定旨揭第二批公告場所(以下簡稱本公告),本公告列管對象篩選原則仍依第一批優先列管大型場所,並由公立機構(場所)擴大至私立場所,以持續改善公眾場所室內空氣品質,其要點如下:

(一)本公告用詞定義,以利本公告後續條文引用。(公告事項一)

(二)訂定第二批公告場所列管對象,包括各類公私場所之管制室內場所與管制室內空氣污染物項目。(公告事項二及公告附表)

(三)本公告發布施行後,給予公告場所義務人合理緩衝期限,完成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及實施第一次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之義務事項。(公告事項三)

三、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協助轉知轄境相關公告場所,並請各場所配合旨揭公告事項辦理相關應辦事宜。

四、本公告發布令除張貼於本署公告欄、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登載於本署全球資訊網( http://www.epa.gov.tw/mp.asp?mp=epa )環保法規-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法規命令專區,歡迎各界瀏覽參閱。

連結: http://a0-oaout.epa.gov.tw/law/NewsContent.aspx?id=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