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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原屬住宅區之商特區涉及適用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95條之3規定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19-11-01
發文字號 北市都規字第1083104203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9-11-04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4674號

有關原屬住宅區之商特區涉及適用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95條之3規定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本府前以108年10月25日府都規字第10830977741號公告「修訂『臺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內有關商業區變更回饋相關規定案』 (第二次修訂)」配合修訂原屬住宅區之商特區,倘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重建條例規定實施重建者,得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95條之3申請放寬建蔽率,其放寬標準準用原屬分區之規定實施在案,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知悉,以加速危險及老舊建築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