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訊息

LAWS

側邊選單開關

:::

臺北市98年7月份(16-31)核發建造執照(變更設計)、變更使用執照案件抽查會審會議紀錄附帶決議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09-08-27
發文字號 北市都建字第09863674600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1357號

98年7月份(16-31)核發建造執照(變更設計)、變更使用執照案件抽查會審會議紀錄附帶決議

94年6月份執照抽查會審會議紀錄之附帶決議:
「立面陽台裝飾版應如下擇一檢討設置:……2.垂直設置1/2陽台長度且透空過半之裝飾版,並應留設淨寬75公分以上、淨高1.2公尺以上之無遮蔽開口。……」其中垂直設置1/2陽台長度,以集中設置為原則,但情況特殊適用困難者,得個案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