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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得簡化申請本市道路挖掘許可證計畫性案件之佐證資料案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日期 2023-07-12
發文字號 北市工道字第1123019518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2892號

主旨:
有關貴機關(構)得簡化申請本市道路挖掘許可證計畫性案件之佐證資料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本局112年5月26日北市工道字第11230150781號函及112年6月5日北市工道字第1123015687號函辦理。

二、有關前述會議結論第4點:「自112年6月1日起核發道路挖掘許可證(新案-發證日期),如道路施工復舊範圍(含緊急搶修)涉及前述重要維生設施,且復舊範圍之修復方式屬自鋪部分,請各管線機關(構)於申辦道路挖掘許可證結案程序時,須檢具通知本府消防局、瓦斯公司或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確認設施留設情形之相關書面紀錄,方可辦理申報完工作業」;及第5點:「另如辦理施工前會勘時,已由本府消防局、瓦斯公司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確認案址無相關所屬設施,後續申報完工作業時,可檢附該會勘記錄即可辦理」,合先敘明。

三、為避免重複作業造成施工單位及設施單位人力負擔,自112年8月1日起,貴機關(構)申請道路挖掘許可證計畫性案件(如本局新建工程處年度更新路段配合案件及各機關(構)年度計畫性挖掘汰換等),得免檢附消防栓、瓦斯管閥蓋數量之會勘紀錄;惟整合紀錄(施工前會勘)部分,仍請依現行規定於申請時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四、請本市建築師公會、各商業同業公會、營造公會,惠予協助轉達列管建案工程起造人及所屬會員,按上述說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