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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第三種工業區」土地申請設置空地樹立廣告適用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92條疑義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2-03-07
發文字號 北市都規字第1113002349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22-03-08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937號

有關「第三種工業區」土地申請設置空地樹立廣告適用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92條疑義

主旨:有關貴事務所函詢本市士林區蘭雅段一小段636地號土地申請設置空地樹立廣告適用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92條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111年1月26日111廣業字第111012601號函。
二、查旨揭地號土地係屬「第三種工業區」,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90條規定工業區內建築基地應退縮3.64公尺無遮簷人行道;該條例第92條亦規定:「依第87條至第91條規定應退縮建築或留設無遮簷人行道部分,不得設置屋簷、雨遮、圍牆或其他障礙物。」
三、復按本局105年12月12日北市都規字第10540246600號函釋(略以):「人行道上植栽行道樹或設置花臺等綠化設施,則為美化人行道景觀,增加行人舒適感,故於無遮簷人行道設置綠化設施,留設淨寬2.5公尺以上供人通行時,其綠化設施應不屬於本條文所稱障礙物。」,有關廣告物與綠化設施整併設計非屬前開綠化設施,故廣告物不論與綠化設施整併設計與否,不得於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內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