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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申請案件涉及法令變更之處理原則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
發文日期 2014-09-15
發文字號 府都綜字第10331436900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4-09-18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2670號

有關本府受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申請案件涉及法令變更之處理原則,詳如說明,請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

一、本府受理依內政部訂頒「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之申請案件,原訂有「臺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以下簡稱原許可條件),本府嗣於103年6月30日公布「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以下簡稱自治條例)作為現行申請案件之準據;原許可條件業配合前開自治條例之施行,於103年7月2日廢止,先予敘明。

二、有關本府受理之都市計畫容積移轉申請案件,涉及法令變更之處理原則,說明如下:

(一)前原許可條件廢止前提出申請,尚於程序中之案件,應續依申請當時法令(原許可條件)辦理後續事宜。

(二)於原許可條件廢止前提出申請,如經本府駁回申請之案件,於法令修正後另案申請移入者,應以新案視之,依現行法令(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三)接受基地前依原許可條件已申請移入程序中之案件,同一接受基地於法令修正後再次申請移入者,當次申請應以新案視之,依現行法令規定辦理。

(四)另接受基地於法令修正前後,依不同法令分次提出申請者,申請人按其申請移入總量提送建築計畫於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時,審議結果涉及容積量變更者,申請人得依各該法令配合調整恫別申請案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