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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函釋「有關符合『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第2條及第5條,包含支撐架並結合新設頂蓋之太陽光電發電設施,是否需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0條之規定」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3-07-24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120129716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3080號

主旨:
函轉內政部營建署函釋「有關符合『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第2條及第5條,包含支撐架並結合新設頂蓋之太陽光電發電設施,是否需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0條之規定」一案,請查照並轉知貴會會員。


說明:

一、依內政部營建署112年7月14日營署建管字第1120038361號函辦理。

二、本案納入本局112年度內政部建築管理法規彙編第112053號,目錄第六組編號第002號(網路網址: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Query2.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