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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未完成公共設施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執照出入通路之處理原則」執行圖例Ⅷ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2-06-27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116141748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2658號

主旨:
檢送新增「臺北市未完成公共設施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執照出入通路之處理原則」執行圖例Ⅷ,請查照轉知貴會會員。


說明:

一、依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5月13日北市都建照字第1116136221號函續辦。

二、基地鄰接兩條以上計畫道路,面向已開闢計畫道路設置出入口及車道,於另一條未開闢計畫道路設置機車出入口,其建築執照申請案出入通路之處理原則,新增圖例Ⅷ,僅供機車出入口,具出入通行之需求,比照旨揭處理原則「一、臺北市未完成公共設施之建築基地出入通路之開闢,應至少一條可通達基地之主要出入口,以供通行。如設置車道應比照辦理。」辦理,另依處理原則「四、以現有巷道(含指定建築線之巷道)為出入通路,未於基地設停車空間且經消防局認定無礙消防救災者,其寬度得減為二公尺以上。」規定,考量機車所需通行寬度條件較接近供人通行寬度,如基地之主要出入口及車道皆符合處理原則規定,則另增加設置之僅供機車出入口部分,比照前開處理原則規定,開闢通路之寬度須達2公尺以上。

三、本案納入本局111年臺北市建築管理法規彙編第030號,彙編歸類第一組第016號。

四、網路網址: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Query2.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