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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稱文資法)第38條及都審相關事宜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0-03-20
發文字號 北市都設字第1093025307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20-03-20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1050號

有關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稱文資法)第38條及都審相關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局109年3月6日北市文化文資字第1093014234號函。
二、按文化部109年3月3日文授資局綜字第1093002296號函說明四所示,文資法第38條之立法目的係為解決往昔古蹟周邊地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營建或開發案都市設計審議時,常有未通知文化資產主管機關參與都審之情形,故明定本條以供依循。爰此,文資法第38條係就古蹟周邊地區之營建或開發案辦理都審時之程序及審查項目予以規範,未並明定古蹟周邊地區之營建或開發案皆應辦理都審程序,故文資法第38條並非要求申設單位提送都審程序之法源依據。
三、另本局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95條規定及其授權辦理本市都審相關業務時,皆依「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函請貴局幹事與會,倘都審案件位屬古蹟周邊地區,亦加邀該管文化資產主管機關與會,均按文資法第38條規定辦理,爰無前開未通知文化資產主管機關參與都審之情形,特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