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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內政部營建署有關「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驗署

主旨:轉知內政部營建署有關「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九條,業經文化部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以文授資局蹟字第1083008896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含函件)1份,請 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