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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建築規劃設計(三)涉及「112年度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參考範例暨審議注意事項」公共設施容積移轉接受基地之「環境補償措施」之獎勵計算處理原則,自即日起適用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3-11-02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新字第11260226821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4603號

主旨:
有關「臺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建築規劃設計(三)涉及「112年度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參考範例暨審議注意事項」公共設施容積移轉接受基地之「環境補償措施」之獎勵計算處理原則,自即日起適用,請惠予協助轉知所屬會員與轄屬專業機構及成員,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局112年8月1日北市都設字第11230514161號函檢送之「112年度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參考範例暨審議注意事項」(下稱112年度都審參考範例),規範公共設施容積移轉接受基地「環境補償措施」由「開放空間作為補償」改為「環境友善設計指引」,先予敘明。

二、依本局112年10月2日北市都設字第1123065022號函說明立法理由,配合本市步行友善、都市遮蔭與降溫、加速公保地取得時效等政策目標,修正接受基地之環境補償措施,改以強化商業區之騎樓延續、帶狀式開放空間之充足綠色遮蔭等作為配套,其性質由空間留設修正為環境友善設計指引,已與過去留設一定比例之開放空間不同,爰已無補償空間與容積獎勵重複認列之疑慮。據此,有關本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建築規劃設計(三)獎勵計算所指應扣除「容積移轉回饋之開放空間」,無須扣除依112年度都審參考範例留設之公共設施容積移轉接受基地之「環境補償措施」。

三、有關都市更新案程序,已辦理自辦公聽會或已申請報核之案件,倘依前開處理原則修正建築規劃設計(三)獎勵計算內容,相關程序說明如下:

(一)已報核、未核定更新案:應依「臺北市都市更新案自提修正幅度過大處理方式」規定辦理。

(二)已召開自辦公聽會、尚未報核更新案:應就修正方案補行自辦公聽會後,再申請報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