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訊息

LAWS

側邊選單開關

:::

本市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併案辦理室內裝修案件,倘逾施工期限,其展期申請應分別辦理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2-05-11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116128806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1977號

主旨:
有關本市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併案辦理室內裝修案件,倘逾施工期限,其展期申請應分別辦理一事。請查照並轉知貴公會所屬會員知照。


說明:

一、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9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9條及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作業事項準則第8條辦理。

二、查申請變更使用執照與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分屬二事,適用法令不同,倘個案其一申請已逾施工期限而未得辦竣,自當分別申請展期,以資適法。

三、摘錄相關法令:

(一)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無須施工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合格後,發給變更使用執照或核准變更使用文件;其須施工者,發給同意變更文件,並核定施工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申請人因故未能於施工期限內施工完竣時,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期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完工者,其同意變更文件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二)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9條第1項:「室內裝修圖說經審核合格,領得許可文件後,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將許可文件張貼於施工地點明顯處,並於規定期限內施工完竣後申請竣工查驗;因故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完工時,得申請展期,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完工者,其許可文件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三)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作業事項準則第8條第3項規定:「申請人因故未能於六個月內完工時,得於期限屆滿前向都發局申請展延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但情況特殊,經都發局核可者,不在此限。」。

四、上開規定皆明定因故未能於施工期限內完竣時申請展延之規定,故本局自111年5月11日起,不再受理變更使用執照、建築物室內裝修案已逾展期期限之展延申請案。

五、本案納入本局111年臺北市建築管理法規彙編第005號,目錄第三組,編號第111027號;網路網址: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Query2.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