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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自112年9月15日起,凡領有本局核發之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或拆除執照之工程,於發生建築施工損鄰事件之爭議處理,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3-10-05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126169095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4182號

主旨:
本市自112年9月15日起,凡領有本局核發之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或拆除執照之工程,於發生建築施工損鄰事件之爭議處理,請依說明事項辦理,並轉知貴會所屬會員知照。


說明:

一、有關「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新增事項如下:

(一)本局受理損鄰陳情申請後,應通知建方會同本局委託之第三方專業公會代表、監造方依下列規定辦理:

1、建方於接獲通知日起三日內,勘查建築工程施工有無危害鄰房公共安全,並製作初步安全認定書。

2、建方於接獲通知日起二十日內,勘查鄰房是否屬施工損害,並製作損害責任歸屬初步認定書。

3、以上初步安全認定書及損害責任歸屬初步認定書,應經監造方及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簽章後由會同之委託第三方專業公會代表覆核,送都發局備查。

4、以上委託第三方專業公會費用由建方負擔。

(二)初步安全認定書認定有危害鄰房公共安全或無法依上述規定完成者,由本局依建築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勒令停工,並命承造人與監造人立即採取加強鄰房保護措施及擬具緊急應變計畫送本局備查。

(三)停工期間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應維護工地之穩定安全;如有鄰房損壞擴大經相關專業公會認定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都發局得命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限期完成基礎及地下層工程。

(四)現況鑑定納入受損疑義戶者,損害責任歸屬初步認定書認定非屬施工損害者,都發局不予列管。受損疑義戶如有爭議者,由建方負擔費用並委由鑑定機構辦理責任歸屬鑑定,並於建築工程屋頂版勘驗日(採逆打工法施工者,為最後一次樓版勘驗日)前,檢附鑑定機構出具之鑑定報告書送都發局,鑑定結果屬施工損害者,都發局應予列管,並無息退還保證金。非屬施工損害者,鑑定費用則由受損疑義戶負擔。

(五)以上所述鑑定機構由建方限期受損疑義戶於十四日內指定;受損疑義戶逾期未指定者,由本局逕為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