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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之新建建築物,其下⽔道設備監造⼈得否由該建築物之建築師擔任1案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日期 2021-02-08
發文字號 內授營環字第1100802204號

有關貴府函詢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之新建建築物,其下⽔道設備監造⼈得否由該建築物之建築師擔任1案,詳如說明。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109年12⽉21⽇府⽔道字第1090467531號函辦理。

二、查類似案例本部98年4⽉10⽇內授營⼯程字第0980060084號函已有釋⽰略以:「下⽔道法第17條規定,下⽔道之規劃、設計及監造,得委託登記開業之有關專業技師辦理。所稱專業技師依該法施⾏細則第13條,指依技師法規定取得環境(衛⽣)⼯程、⼟⽊或⽔利科之⼯業技師。...下⽔道法第2條第6款稱『⽤⼾排⽔設備』為下⽔道⽤⼾因接⽤下⽔道以排洩下⽔所設之管渠及有關設備,尚非建築物範疇,查建築師非技師法所稱技師,故有關該設備之規劃、設計及監造⾃應由前開專業技師辦理。惟下⽔道法施⾏細則第18條規定,五層以下非供⺠眾使⽤之『新建建築物』,其下⽔道設備得由該建築物之建築師『併同』設計之。」旨案所提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之新建建築物,其下⽔道設備之監造⼈,請依上開函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