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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名稱並修正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
發文日期 2019-02-23
發文字號 府法綜字第1086006649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9-02-25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613號

修正「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名稱並修正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
附修正「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