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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市93年1月2日以後領得使用執照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使用用途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18-10-02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076124774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8-10-03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3466號

有關本市93年1月2日以後領得使用執照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使用用途一案,自107年11月1日起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一、依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7年9月14日「研商107年度本市不動產經紀座談會提案『建議放寬管委會使用空間用途』一案」會議決議辦理。

二、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162條規定檢討之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其應指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基於管理維護需要所設置之相關空間,故本市93年1月2日以後,領得使用執照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得為下列使用:

(一)為接待訪客需要所設置

1、管理服務人員執勤室及其必要設施。

2、會客區、會客室。

(二)社區集會、聚會討論事務等需要所設置

1、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2、社區集會、聚會場所(例如會議室)。

(三)提供社區日常事務處理需要設施

1、集中垃圾貯存空間、設施器材貯存空間。

2、宅配室、信箱區。

3、事務車輛暫停區。

4、防災中心或其他消防安全設備空間。

5、空調機房、機械室或其他機電設備空間。

三、本案納入本局 107年臺北市建築管理法規彙編第064號,目錄第四組編號第001號。

四、同函副請內政部營建署統一訂定全國一致性適用規定,俾供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