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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市新、增、修、改建建築物及既有房屋自費設置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如涉及污水排水設備設置申請及道路挖掘等相關事宜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發文日期 2018-10-22
發文字號 北市工衛營字第1076029453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8-10-25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3746號

有關本市新、增、修、改建建築物及既有房屋自費設置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如涉及污水排水設備設置申請及道路挖掘等相關事宜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一、旨揭自費設置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請依「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相關規定辦理,依據同條第4項規定: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之設計、監造及簽署,應由下水道法規定之專業技師辦理;自108年1月1日起施行相關自費申請案監造業務時應由專業技師執行,並應訓練合格取得證照後為之。

二、承上,依據臺北市道路管線暨資訊中心之道路挖掘許可證之監造人員應依「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要點」第36條規定辦理,報名資訊可上網搜尋「臺北市管線挖掘施工管理人員認證訓練班」查詢近期機構代訓課程。